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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肖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肖小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肖小月,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林与被执行人肖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肖小月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肖小月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肖小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126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