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照与刘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照,刘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384号原告:陈照,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勇,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照与被告刘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慧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18日,被告刘建勇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陈照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款月息及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照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315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建勇、林乐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