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悦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春艳,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春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