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谭某在宜章县梅田镇麻田卫生院内多次窃取病人财物,价值共11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潜入宜章县梅田镇麻田卫生院四病室,将8号病床病人高某的衣裤盗走,内有112元现金。2、2017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潜入宜章县梅田镇麻田卫生院一病室,将一病床病人的衣裤盗走,内没有财物。3、2017年4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潜入宜章县梅田镇麻田卫生院三病室,将11号病床病人文某的裤子盗走,内有1080元现金。2017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在该院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该院医生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谭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2017年5月1日的《抓获经过》;3、病人文某的《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4、证人廖某、文某的证言;5、被害人高某、文某的陈述;6、公安机关侦查员对被盗现场的勘验笔录、被告人对盗窃地点的指认笔录;7、宜章县梅田镇麻田卫生院监控视频截图;8、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某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人谭某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人民陪审员 牛昌彬人民陪审员 王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雅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