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异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龙,北京嘉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异200号申请执行人:谭龙,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双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嘉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554号。法定代表人:赵显志。第三人:张家成,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执行谭龙与北京嘉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龙向本院提出追加张家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谭龙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谭龙所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谭龙撤回追加张家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自华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