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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6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6615蒋怀群与无锡万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群,无锡万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615号原告:蒋怀群,女,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万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1824616C,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148号光明集团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张喜,无锡市梁溪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怀群与被告无锡万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蒋怀群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怀群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怀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蒋怀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丽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