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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杨好立与郑生财、邱昌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好立,郑生财,邱昌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初779号原告杨好立,男,汉族,住杞县。被告郑生财,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邱昌沛,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杨好立诉被告郑生财、邱昌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好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生财、邱昌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好立诉称:被告于2015年之前承揽位于杞县××楚东村的开封大用孵化厂项目,2014年原告带领工人为被告的工程工作。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底,一年半来合计1500个工,合计工资210000元。被告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一直未给付。于2015年2月18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结算单。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被告邱昌沛、郑生财偿还工资欠款210000元。被告邱昌沛、郑生财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邱昌沛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份,内容为:“杨好立工人给杞县孵化厂干活,共计1050工,合计工资:贰拾壹万元整,。开封杞县大用孵化厂地建工程项目部,经手人:邱昌沛。2015年2月18日。”2016年5月18日被告邱昌沛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开封杞县大用孵化厂工地,因2014年工程款未到位,郑生财借杨好立、杨好平、杨留才现金(有郑生财借款条子)和拖欠杨好立工人工资贰拾壹万元整,。郑生财同意将现场方木、模板、钢材抵给杨好立变卖处理。特此证明。证明人:邱昌沛。2016年5月18日。”后经原告催要,该款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结算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务费,工程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约定支付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邱昌沛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生财偿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昌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好立劳动报酬2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交2225元),由被告邱昌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义林审 判 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孙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