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天旺与焦全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旺,焦全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宋天旺,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斜巷23号楼1单元2号,身份证号4107241967********。被执行人焦全战,男,1959年10月24日生,住修武县。申请执行人宋天旺申请执行焦全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修民郇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焦全战因已死亡,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调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豫0821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