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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恢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爱弟、郑柯主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弟,郑柯主,黄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爱弟,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执行人郑柯主,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黄进,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黄爱弟与被执行人郑柯主、黄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爱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