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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恢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正祥与程若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祥,程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恢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正祥,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程若喜,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祥与被执行人程若喜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本院以(2017)皖1503执恢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若喜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永利花苑59-1102室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程若喜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永利花苑59-1102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程若喜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