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发妹与深圳市洛克拉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妹,深圳市洛克拉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02号 原告:刘发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洛克拉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西丽智园A7栋3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687598。 法定代表人:张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仁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925XX。 法定代表人:曾忠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发妹与被告深圳市洛克拉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XXXXXX641.4)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刘发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发妹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发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刘发妹承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人民陪审员曹芳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