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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秋花与胡光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大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花,胡光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大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968号原告:王秋花,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被告:胡光武,男,1995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大余支公司。负责人:刘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花诉被告胡光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大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花以其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秋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秋花承担。审 判 员  王宁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邝小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