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8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卫勇与王真、王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勇,王真,王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218号原告:冯卫勇,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王真,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收,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卫勇诉被告王真、王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卫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卫勇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卫勇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