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庆与张永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张永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3504号原告:王庆,男。被告:张永福,男。王庆与张永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庆因起诉有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0元,减半收取计1,290.00元,由王庆负担。审判员  陈俊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