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晓林与湖北恒生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林,湖北恒生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109号申请人:王晓林,女,生于1974年8月8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湖北恒生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法定代表人:袁建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晓林与被申请人湖北恒生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恒生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东宝区X镇的土地。申请人王晓林用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恒生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东宝区X镇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