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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鑫北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曹小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鑫北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曹小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初4124号原告:松原市鑫北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珍,董事长。住址: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东路56号。委托代理人:仲伟娜,公司员工。被告:曹小川,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松原市鑫北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小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鑫北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