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辛延安与袁啸军、黄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延安,袁啸军,黄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426号原告:辛延安,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柯燕虹,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啸军,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毅萍,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辛延安与被告袁啸军、黄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辛延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延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延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延安负担。审 判 长 (陈 彤)审 判 员 (曾凯斌)人民陪审员 (王振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晓 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