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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与被告张景亮、王海涛、张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张景亮,王海涛,张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809号原告: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机构代码09655511-4,地址灵璧县韦集镇医院东100米。负责人:王小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龙,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亮,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海涛,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荣超,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与被告张景亮、王海涛、张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立丰农业专业合作社韦集分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