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容贤与杜志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容贤,杜志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827号原告:李容贤,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志远,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李容贤与被告杜志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容贤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容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容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5元(原告李容贤已预交),由原告李容贤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曹江宁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人民陪审员 金安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