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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纬,承德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刘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荣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成,董事长。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景泰星河国际23栋6号底商1393240****。被执行人经纬,男,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证件号码130821196003267213被执行人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纬,经理。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118号1393245****。被执行人承德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媛,经理。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天泽嘉园A座一单元404室1380314****。被执行人刘月龙,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地址承德县,证件号码13262919751218501x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承民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杨莉位于承德市开发区奥体中心和阳光四季城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刘月龙等人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案件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承民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杨莉位于承德市开发区奥体中心318、319号和阳光四季城A-2-2-2-106/20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