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洪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洪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洪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菅本茂、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高洪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泰市青云街道北师黄山头村路段被查获。高洪伟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8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洪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高洪伟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高洪伟驾驶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洪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洪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洪伟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洪凤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