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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342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小伟,男,生于1986年6月5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