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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树发与张恒、张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树发,张恒,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265号原告:杨树发,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恒,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娜,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恒名下价值50000元财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及冻结。申请人以韩吴彬单独所有的龙凤区凤阳路50号3-1-8-1-303(黑20**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15728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500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恒名下价值50000元财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及冻结;二、依法对担保人韩吴彬单独所有的龙凤区凤阳路50号3-1-8-1-303(黑20**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15728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