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亚为与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为,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917号原告:张亚为,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天宝下花园小区4号楼5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MA07NKDG7W。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董事长。被告: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前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奥海街道航天卫星大厦806。法定代表人:刘伟东,职务经理。原告张亚为与被告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张亚为诉称,2016年8月28日,我交付被告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20000元,用于购买碧桂园?观澜房产项目未开盘的第32号楼,交款时被告给我出具了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投资款的收据。当时承德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交付定金20000元后有32号楼开盘时的优先选房权,后双方又沟通,确定了此项目的32号楼12层楼房。但当2017年4月14日32号楼开盘时,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承诺,未将32号楼的第12层楼房卖给我,同时也没能让我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故起诉至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刻双倍返还定金共4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向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应诉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无人签收。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28日,原告张亚为在“汇有房”平台认购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的理财产品,原告具有优先购买宽城碧桂园?观澜产品的权利,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原告张亚为为甲方,被告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乙方,被告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且该协议第十条第一项书面约定:“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海人民陪审员 佟启帆人民陪审员 刘娜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