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传美、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美,桂兰,彭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传美,女,194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桂兰,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彭树芳,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吴传美与桂兰、彭树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桂兰、彭树芳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