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梅与被告宜兴市儒云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宜兴市儒云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2民初1027号原告:李红梅,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虹(特别授权),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儒云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6653112A。法定代表人:蔡传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东(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红梅与被告宜兴市儒云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红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梅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沅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