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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强非法占用��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683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强,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东乌兰花村会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9日被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员林婧、王永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其承包的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东乌兰花村小地名为”东北大坑树地”林地用途,耕种农作物玉米,又于2017年1月1日将此块林地转包给他人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测量,被告人孙强承包经营的林地实际耕种农作物面积为30.8亩,造成林地严重毁坏。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孙强被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强退还了涉案土地的流转款并将土地收回,并向东乌兰花村村民委员会交纳了造林抵押金及买树苗款3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林权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取保手续、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东北大坑内种植区域与林地区域对比图、土地收回流转合同书、流转款收据、东乌兰花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造林抵押金及买树苗款收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0.8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孙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胡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蒙人民陪审员  赵忠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