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前兵与张国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前兵,张国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933号原告:付前兵,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张国明,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前兵诉被告张国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因被告张国明下落不明,依法于2017年10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岭审 判 员 雷杨文人民陪审员 郑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