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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新奥液压有限公司、汪森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新奥液压有限公司,汪森盛,汪永盛,奉化市新力电子有限公司,罗行辉,XX强,戴时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5174号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阳光茗都11幢1-3层。法定代表人:蔡烈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燕萍,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芳,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新奥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开源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汪森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森盛,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汪永盛,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奉化市新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长岭路81-5号。法定代表人:罗行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行辉,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XX强,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戴时鑫,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新奥液压有限公司、汪森盛、汪永盛、奉化市新力电子有限公司、罗行辉、XX强、戴时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鑫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