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财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瑞鹤、胡庆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鹤,胡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38号申请人李瑞鹤,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胡庆林,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庆林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瑞鹤提供尚杰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庆林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