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4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44436号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延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精国,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法祥。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中集公司诉称,中集公司与首创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首创公司承建北京华文学院新校区6#楼教工宿舍楼等3项。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中集公司及时履行了全部义务,但首创公司在质保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维修义务,致使中集公司因此产生相应的维修费用。此外,由于首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使首创公司相关人员到中集公司处闹事,严重影响了中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给中集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1、首创公司支付不履行质保义务违约金139120.43元并赔付中集公司工程维修费用60000元;2、首创公司继续履行质量维修义务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3、首创公司赔付中集公司因其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违约金30000元并赔付中集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支费用由首创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中集公司主张的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北京华文学院新校区在北京市昌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方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鑫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