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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恢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志伟、邱依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伟,邱依芬,刘东亮,夏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郑志伟,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邱依芬,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刘东亮,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夏丽丽,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郑志伟、邱依芬与被执行人刘东亮、夏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9日恢复执行(2015)舟普执民字第1619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志伟、邱依芬被执行人刘东亮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6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