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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7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女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番禺区沙湾镇南村一文渡街20号出租屋内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活动,接受投注金额共约人民币1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元。2017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女在上址接受陈某2、骆某2军、胡某3柏、胡某3平(均另处理)投注时被当场抓获,并被现场缴获现金人民币3808元、彩票3张、六合彩总表1张、手机2台。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女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女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宣告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番禺区沙湾镇南村一文渡街20号出租屋内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活动,接受投注金额共约人民币1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元。2017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女在上址接受陈某1、骆某1、胡某1、胡某2(均另处理)投注时被当场抓获,并被现场缴获现金人民币3808元、彩票3张、六合彩总表1张、手机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女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骆某1、胡某1、胡某2、植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女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六合彩投注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截图,作案现场、工具以及缴获的赃款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女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女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赌资人民币3808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作案工具彩票三张、六合彩总表一张,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 莹人民陪审员  梁国华人民陪审员  关沛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