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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于春晶对王亚亮、李伟、吕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春晶,王亚亮,李伟,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财保30号申请人:于春晶,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申请人:王亚亮,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申请人:李伟,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申请人:吕丽,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于春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亚亮在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0%股权、对被申请人李伟在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65%股权、对被申请人吕丽在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5%股权的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春晶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亚亮在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0%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在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65%股权;三、冻结被申请人吕丽在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5%股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