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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巴镇后朝阳村下窝堡***号。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宝昌,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巴镇后朝阳村下窝堡***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巴镇后朝阳村下窝堡***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清杰,该公司工作人员。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立国,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林延海、王秀丽、张桂芝因与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延海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宝昌、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清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该案在一审审理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延海、王秀丽、张桂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艳秋代理审判员  李长江代理审判员  公松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