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泽城、广州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泽城,广州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泽城,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县。委托代理人:邹艳青,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观虹路10号1111房。法定代表人:余南华,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晓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泽城与被上诉人广州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思泰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思泰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思泰公司无需支付胡泽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799.14元;2、思泰公司无需支付胡泽城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80.06元。原审法院判决:一、思泰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胡泽城支付其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63.91元。二、思泰公司无需向胡泽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99.14元。三、确认胡泽城与思泰公司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驳回思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思泰公司负担0.2元,胡泽城负担9.8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思泰公司预缴,思泰公司同意胡泽城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思泰公司。判后,胡泽城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思泰公司支付胡泽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99.14元;2、改判思泰公司支付胡泽城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80.06元;3、判令思泰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思泰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1.思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胡泽城下达必须在2016年12月23日前完成100套产品组装测试的任务,也没有证据显示胡泽城存在不服从安排并拒绝接受任务的行为。即便思泰公司提交了证据《暂态录波装置项目会议纪要》作为胡泽城知晓公司任务安排的依据,但该文件并没有经过胡泽城的签字确认,完全可以由思泰公司单方制作获得,因此,思泰公司主张胡泽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装测试任务并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成立。2.思泰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当天单方作出解除通知,胡泽城并不存在思泰公司所称的拒不参加2016年12月23日法律知识培训的事实。思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胡泽城拒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之后才作出的开除处分。3.胡泽城提交的考勤视频记录足以证明胡泽城不存在思泰公司声称的旷工行为,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中依据的违纪事实亦与旷工无关。二、原审法院认定思泰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思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制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员工手册》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思泰公司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其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胡泽城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的2016年1月年终奖2300元应当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和,故胡泽城离职前月均工资为4133.19元。四、胡泽城于2014年3月24日入职思泰公司,每年依法享有5天年假,而胡泽城在2016年度尚有1天年假未休,故思泰公司依法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80.06元。思泰公司答辩称:关于劳动关系解除赔偿金问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思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思泰公司解除与胡泽城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因此,思泰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思泰公司已经安排胡泽城休完全部年休假,胡泽城在劳动仲裁时已经认可已休5天,只是辩称休的是2015年年休假,思泰公司历来是在春节统一休年休假2天,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四条第四款可以证明;另外关于计算标准,年休假按照日工资收入,不应该包括年终奖。总之,不同意胡泽城的上诉请求。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思泰公司以胡泽城“据不听从公司通知安排,据不听从指挥监督,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胡泽城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思泰公司提交了《考勤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公司制度集中学习签到表、2016年2月、12月考勤统计表、《暂态录波装置项目会议纪要》、《关于生产部生产质量事故的通报》、证人证言、生产任务安排邮件发送截图、《关于公司近期运营及生产问题的通报》、《关于生产部员工胡泽城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通报》、思泰信息交流群聊天截图、《生产部管理制度》、法务培训通知及签到表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胡泽城存在旷工、未完成任务擅离岗位、上班时间在公司信息交流群上发表言论受到警告后仍然坚持发言、缺席培训等行为,原审法院在对胡泽城上述行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这一事实作出认定的基础上,确认思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以此判令思泰公司无需向胡泽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法有据,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胡泽城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胡泽城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胡泽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颖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