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燕燕、王艾玲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燕,王艾玲,陈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陈燕燕,女,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艾玲,女,汉族,1969年10月1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同国,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51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交来案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案款并同意结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俊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