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兴义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兴义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831号原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圆A3栋4楼。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于俊,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贵州兴义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郑屯镇前丰村。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兴义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