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建明与范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明,范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961号原告:许建明,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范祯国,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许建明诉被告范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许建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建明以与范祯国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许建明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羽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