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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时银与陈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时银,陈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143号原告:罗时银,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被告:陈金华,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仙桃市。原告罗时银与被告陈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罗时银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时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时银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罗时银负担。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学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