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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叶淑芬与叶新华、叶志华、叶新全、叶新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淑芬,叶新华,叶志华,叶新全,叶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叶淑芬,女,汉族,1931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新华,女,汉族,1951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志华,男,汉族,1959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新全,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新凤,女,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叶淑芬申请执行叶新华、叶志华、叶新全、叶新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新华、叶志华、叶新全、叶新凤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新华、叶志华、叶新全、叶新凤所有的银行存款6903.2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