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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曹见、张海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曹见,张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马曹见,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海柱,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2民初3002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海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马曹见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柱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沛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