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与桂和平、唐杏红、王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桂和平,唐杏红,王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XX-7。法定代表人:陈汪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和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唐杏红,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孝忠,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和平、唐杏红、王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和平、唐杏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王孝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2017年9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孝忠系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但该公司已债务累累,资产全部抵押在各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桂和平名下的皖HTT0**车辆系长安牌小汽车,2009年登记,实际价值很低。3.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桂和平、唐杏红夫妻俩,以及王孝忠,因外欠债务太多,经济困难,目前无偿还债务能力。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