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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庆安、刘康桥与郭奉亮、彭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安,刘康桥,郭奉亮,彭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庆安,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仙桃市人,教师,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刘康桥,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仙桃市人,务工,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郭奉亮,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彭开新,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安、刘康桥与被执行人郭奉亮、彭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郭奉亮、彭开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开新的房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杨庆安、刘康桥未提供被执行人郭奉亮、彭开新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奉亮、彭开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四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