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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成江、李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江,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江,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1973年11月15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亮名下的号码为皖B×××××小型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程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