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162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号。法定代表人:李学谦,该出版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3室。负责人:邢远。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与清水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初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上诉称,该出版社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涉案书籍的销售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同时也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故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茂仁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何永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