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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闯、田金才、斗际、丁德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际,丁德财,刘闯,田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理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被执行人:斗际,现住延寿县青川乡。被执行人:丁德财,现住延寿县青川乡。被执行人:刘闯,现住延寿县青川乡。被执行人:田金才,现住延寿县青川乡。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斗际、丁德财、刘闯、田金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4日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金才银行存款1800元、划拨被执行人丁德财银行存款21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