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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新明与被告邢光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明,邢光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705号原告:丁新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中,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光杏,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明诉被告邢光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新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光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新明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丁新明负担。审 判 长  郑娉娉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张爱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