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新明与被告邢光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明,邢光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705号原告:丁新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中,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光杏,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明诉被告邢光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新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光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新明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丁新明负担。审 判 长 郑娉娉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张爱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