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董红梅与王立新、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梅,宣城立新化肥经营部,王立新,翟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767号原告:董红梅,女,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晏生(系原告之子),男,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宣城立新化肥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营者:王立新。被告:王立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翟燕,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董红梅诉被告王立新、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现住址不明,无法及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有斌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