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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朱子芽与义乌市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芽,义乌市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835号原告:朱子芽,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义乌市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发大道452-8号。法定代表人:赵冬子。原告朱子芽与被告义乌市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朱子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子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炜玮 来自: